后链路风险包括: 1、易产生舆情行业:指在站内发生站内、生态、内容、广告、客诉较多的产品/服务; 2、竞品舆情行业:历史在行业内出现过舆情且竞品平台出现过舆情、竞品限制的场景; 3、高客诉/欺诈行业:广告曝光后产生高客诉、客户与用户之间的纠纷问题; 4、高灰黑产密集行业:业态内高灰黑产作弊行业; 5、易影响用户体验:素材内容/用户传递导向易影响用户体验不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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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豁免场景 | 风险点 | |
素材风险 | 后链路风险 | |||
医疗健康 | 非法生育服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综合医院 | 仅允许白名单医院的医院进行入驻,目前开放白名单行业:妇产医院、眼科医院、口腔医院 1.眼科病理性治疗项目禁投(白内障、视网膜脱落、青光眼、干眼症、色盲……等病理性眼科疾病); 2.屈光手术类矫正手术不可宣传 3.妇产医院广告中的禁投内容:妇科疾病治疗(治疗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病因、病理、诊断及防治,妊娠、分娩的生理和病理,高危妊娠及难产的预防和诊治,女性生殖内分泌,计划生育及妇女保健等)、接生/终止妊娠等手术服务、性别鉴定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基因检测 | 新增:限制纯基因检测机构 豁免:体检机构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临床使用基因测序相关产品和技术管理的通知,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140209120001776.html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整形美容 | 仅允许白名单的客户进行入驻; 医疗外科仅允许以下8个项目准入:双眼皮、祛眼袋、切眉、鼻综合、面部脂肪填充、假体丰下巴、面部吸脂、线雕;项目表述:物料中必须体现的准入的项目名称,且与准入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不得涉及不规范医疗手术项目名称; 1.禁止眼科医院推广眼科美容整形手术禁投(重睑术、开眼角、上睑下至、去眼袋、眼部提拉等); 2.禁止医美机构、平台推广整形手术 (隆胸术、抽脂术等;) 3.禁止医美机构、平台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注射针剂等医疗产品的售卖;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减肥塑身 | 1.减肥减脂仅允许:运动减肥、非侵入性的冷冻减脂(提供冷冻减脂服务,请选择'医疗健康-医疗美容,推广可冷冻减脂的医疗器械,请选择'医疗健康-医疗器械)和医疗产品(医疗健康行业)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纹身 | 1.允许纹眉服务、纹唇服务、纹发际线服务,需认证纹眉门店行业 2.允许纹美瞳线,需认证医美行业,医疗美容需加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普通医疗耗材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假肢及矫形用品 | / | 易产生素材画风不佳,影响用户体验 |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面向0-12个月婴儿食用)、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为特定人群提供的、为进食受限的替代食品)禁投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 影响用户体验 | |
皮肤用药 | / | 广告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医疗用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2 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如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结合、妇科、五官科、牙科、儿科、内科、外科等),疾病名称及疾病的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治愈、康复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CT、B超、验血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抗病毒、手术、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以及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如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祛瘀等。 除消毒用品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用品外,在化妆品以及其它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 灭菌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医疗用语或表述被视为违禁词,包括但不限于: 表明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滋阴补阳;促进新陈代谢;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等。 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中枢神经等。 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等。 防癌;抗癌等。 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等。 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等。 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等。 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 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 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等。 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关节痛;冻疮;冻伤等。 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RX(处方药)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这意味着,除了这些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外,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此外,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避免非专业人士因广告误导而错误使用处方药。处方药是经医师开具处方才能使用的药品,因此其广告宣传应当仅限于医师等专业人员,以避免误导公众。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境外药品 | / | 境外药品与国内监管制度不同,无法保证其符合国内药品管理制度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教育培训 | 非法教育服务 | 定义:代写论文、论文转让、sci成稿转让、论文代署名、论文拼作者、课题转让、课题变更、代办学历证书、代考、售卖考试答案等(涉及正常的论文代发,如代发至学术期刊,请认证商务服务-其他)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校外学科培训 | 定义:校外机构针对学龄人群及其家长(幼小衔接、小学、初中、高中)推广广告内容涉及学科课培训的禁止投放。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医疗培训 | 定义:宣传医疗及医疗周边方向培训内容,不得涉及推广中西医的各类理论、实操课程培训/传播医疗/理疗项目/医疗保健功效/中医药材/陪诊培训业务/中医相关养生/养生食谱培训等相关内容、心理疾病测试,纹绣培训、食疗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抑郁症测试等;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陪诊培训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成功学、致富学 | 成功学/致富学书籍、培训班、讲座等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情感咨询 | 定义:通过一对一的咨询开导,课程售卖等方式推广,教导承诺用户使用某些手段和方式进行情感挽回(包括不限于亲情、友情、爱情)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论文代写工具 | 定义:指的是具备代写特性的辅助工具,如AI直接生产成品的论文或范文(写一个标题,后面内容全部AI生成。) ps:其他不具备代写特性的辅助工具暂不管控 |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招商加盟 | 招商加盟全类目 | 除餐饮加盟外,餐饮加盟需进行白名单报白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商务服务 | 出国劳务 | 定义:禁止发布招聘境内人员去境外工作的相关广告内容(港澳台除外) ps:境外公司招境外员工可以,境内公司招境外员工也可以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海外孕产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调查 | 具体场景或服务:专门提供调服务的机构或企业,涉及推广的内容包含市场调查、社会调查、企业调查、个人信息调查、学历查询、婚前婚后调查、财产调查、侦探服务等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检修认证 | 检测认证:医疗医药检测认证、食品检测认证、生物化学检测认证、机动车检测、数字证书服务、电子认证产品等 检修服务:工业设备维护、检修维修、设备清洗,特种设备检修维修等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非法网络兼职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非法网络公关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营销机构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商标交易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招聘猎头 | 人力资源企业不可涉及以下行业招聘,如童模/小演员,公关(如礼仪、接待、公关、模特、商务活动的服务人员、晚会服务人员、会展促销员等)等),店铺日常处理员,打字员,详细名单见禁投招聘岗位list 注:企业招聘自己公司的员工不涉及禁投,如主体为配音公司,招聘配音,主体为广告公司,招聘美工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生活服务 | 对私代理 | / |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及相关监管规定,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私人代购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开锁服务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宗教周边产品及服务 |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以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如确实由于特殊需要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上述广告,须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心理援助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菲佣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彩票 | /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起名公司 | / | 易产生封建迷信场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涉黄娱乐场所 | / | 易涉及违法卖淫嫖娼违法场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戒酒/戒烟中心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顺风车服务 | 包括专门从事顺风车业务或出行服务中包括顺风车的情况, 滴滴打车公司从事该业务可豁免,私人提供滴滴顺风车服务依然禁投 |
滴滴舆情,2018年,因两起司机恶性杀人事件,滴滴顺风车在全国下线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爱好收藏 | 禁投场景: 1)禁投历史文物、古董古玩、人体制品(如人骨嘎巴拉)等违规收藏品 2)非银行主体禁投邮票类、钱币类、纪念币、徽章类藏品 3)禁止企业提供收藏品估值,鉴定,买卖等服务 4)不得涉及错版币、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所有第五套人民币;第四套1元和5角硬币、1角和5角纸币;1分、2分、5分硬币)(可提供央行获批流通人民币经营资质的除外) 5)经营 194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6)虚假纪念币:不得涉及开国大典纪念币、大国崛起纪念币、荣耀中华金银币等虚假纪念币 7)泰山石类:不得涉及泰山石或假借泰山石名义的奇石及工艺品等相关产品 8)不得涉及大邮票、金银邮票等虚构邮票产品 9)不得涉及大陆以外地区(包括港澳台)邮票推广 10)不得涉及1949年后发行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票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殡葬服务/墓地陵园 | / | 无 | 影响用户体验 | |
古墓探险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陪诊服务/平台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手机租赁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法律服务 | 亲子鉴定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精神鉴定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电商 | 电商B2C-二类电商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一元购/一元竞拍 | / | “一元购”是一种含有虚假或误导信息的广告,是典型的“钓鱼营销”。商家为了吸引眼球和提升流量,用这种方式诱使消费者上当,不但没有尽到商家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关于禁止虚假广告等法律规定。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电商B2B | / | 无 | 暂无 | |
金融 | 期货期权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信托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众筹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贵金属交易平台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P2P理财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P2P网贷平台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小额贷款 | / | 无 | 暂无 | |
金融综合线上平台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境外保险 | / | 无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涉外证券投资 | /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将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资产管理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商业保理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大宗商品交易/现货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担保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拍卖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典当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外汇类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纪念币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虚拟货币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私募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股票配资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POS机代刷套现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房产投资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投资咨询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融资信息展示类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征信机构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第三方代办信用卡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汽车用品 | 汽车非法销售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非法汽车用品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房地产 | 房产投资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海外置业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法拍房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游戏 | 页游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开发服务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网游私服外挂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棋牌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
旅游酒店 | 赌场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成人用品 | 具备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资质的产品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不具备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资质的产品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烟草 | 烟草及其相关产品 | / |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交通运输 | 烟草运输 | / |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出版传媒 | 非法出版物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新闻资讯网站 | / | 无 | 暂无 | |
视频资讯网站 | / | 无 | 暂无 | |
通信 | 虚拟运营商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通信及网络设备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物联卡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境外通信服务商 | 电信运营商仅支持国内的电信、联通、移动、广电四大服务商,暂不接受境外电信运营商准入。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农林牧渔 | 野生动植物类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农业 | / | 无 | 暂无 | |
林业 | / | 无 | 暂无 | |
渔业 | / | 无 | 暂无 | |
畜牧业 | / | 无 | 暂无 | |
化肥及农药 | 化肥和农药销售及农药生产研发企业(驱蚊类农药可按照家居日用行业准入) | 无 | 暂无 | |
农林牧渔-其他 | / | 无 | 暂无 | |
化工及能源 | 化工原料 | /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矿产资源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矿产及化工制品 | / | 无 | 竞品舆情行业 | |
危险化学品 | /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燃料能源 | / | 无 | 暂无 | |
电力能源 | / | 无 | 暂无 | |
新能源 | / | 无 | 暂无 | |
母婴用品 | 婴幼儿配方奶粉 (0-12月龄婴儿奶粉禁投) |
/ | 《七部门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 依法规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广告宣传,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不得对 0-12 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 |
竞品舆情行业 |
人乳(母乳) | /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55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人体母乳(初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沪卫卫监〔20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 |
易产生舆情行业 | |
食品 | 槟榔 |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广电总局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宣传推销槟榔及其制品。 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抓紧组织进行核查清理,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良好传播环境。 各地各单位核查清理的情况,请于9月27日前报广电总局传媒司。 |
竞品舆情行业 |
网络工具 | NFT平台 | /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翻墙工具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应当报经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风险网络工具 | / | 无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
节能环保 | 风险回收 | 1.非购物卡方回收购物卡 2.回收高档酒瓶:如回收茅台、五粮液酒瓶 3.禁止涉及化妆品包装(外包装、防伪、瓶子/软管等)回收,如:空瓶回收; 4.不得涉及(物品)回收/上门回收类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回收头发、回收废品、手机回收等 豁免通过:团购到店消费后,消费废弃物回收,可以豁免通过;主要包括到理发店理发后回收头发、到餐饮店用餐后回收废弃物(如牛骨等) |
无 | 高灰黑产密集行业 |
家居百货 | 竞拍抽奖类盲盒 |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 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相同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第九条 盲盒经营者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
高客诉/欺诈行业 |
其他 | 武器 | /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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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仿假货 |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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